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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23-05-26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精选(7篇)。

自古代起,人们就已经有了契约意识,直至现在,已经出现各种各样的合同。为了约束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购销合同成为了约束对方的一个好东西。签订购销合同让企业之间就有了的法律约束。那在我们签订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吗?考虑到你的需求,小编特意整理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精选(7篇)”,希望能为你提供更多的参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1

上诉人张子旺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二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向上诉人供应化工产品,总货款为93012元,上诉人于20xx年11月11日至20xx年8月23日支付了货款55660元,上诉人至今尚欠被上诉人货款37352元。被上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化工产品,对此上诉人表示承认,故被上诉人、上诉人的买卖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清偿尚欠的货款给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于20xx年2月3日支付了货款20000元,及于20xx年8月23日后又支付了货款5000元,对此被上诉人有异议,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确认,法院确认上诉人支付货款的金额为55660元,故上诉人应清偿尚欠的货款37352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是可以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清偿货款37352元给被上诉人,及支付从20xx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1504元,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预交的受理费1504元,法院不作退回,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504元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

上诉人张子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没有如被上诉人所述的欠37052元货款,上诉人只是欠被上诉人货款12352元。上诉人的财务帐册在20xx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查扣,之后上诉人即无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但从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全部送货单(存根联)、被上诉人确认的上诉人付款情况及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在20xx年9月16日的诉状均可证实,至20xx年8月23日,上诉人付被上诉人货款是75660元,而非被上诉人所述的55660元。1、从被上诉人提交的送货单上的批注和上诉人付款情况可以证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付款是采取滚动式付款的,即被上诉人收取的每一笔款项是作为最早的未付款的货款,例如:上诉人20xx年11月9日付款20000元,被上诉人收取此款后在8月11日的送货单上作批注:已收6920元,余2380元,即此20000元是付20xx年7月的13080元货款和8月11日的6920元货款(13080元+6920元=20000元)。10月24日、11月8日、12月3日、12月10日的批注也是如此。被上诉人是在每一笔款项所支付的最后一张送货单上作批注的,因此,在有批注的送货单前的所有货款都是付清的。至20xx月8月23日,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75660元,欠被上诉人货款17352元。2、被上诉人如果没有如上收取上诉人的货款,其财务人员就不会在送货单上作此批注,也不会在20xx年9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确认上诉人欠其17352元。此数额与上述第1点的数额是相符的。被上诉人对此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作出合理的说明。3、被上诉人承认了在送货单上的批注是其财务写的,只是反映了部分付款的情况。但五张送货单上批注注明所收款项都是不同的,而且不是整数,与被上诉人确认的上诉人付款情况不符。如果被上诉人认为送货单上的批注不是上诉人所主张的滚动式付款,那亦说明了被上诉人少列了上诉人的付款,没有将五张送货单上批注已收款计入到上诉人的付款金额中(共19632元)。4、此后,即自20xx年8月23日后,上诉人亦向被上诉人付款5000元,即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付款80660元,欠被上诉人货款为12352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一直没有开具发票给上诉人,并且上诉人不是不付款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对帐的要求,要求对清帐目后付款,被上诉人都没有回复,才造成本次的诉讼,因此上诉人认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上诉人已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充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认为法院应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本案的各个证据的链接点,方可依法作出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应清偿给被上诉人的货款金额为12352元。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在起诉本案时,已经将与上诉人所发生的全部来往送货单提交给一审法院,同时上诉人也确认了所发生的货款总额。现在上诉人认为除被上诉人承认之外的付款情况外,还另外支付了两笔款项:2万元、5000元,但是,却无法提供被上诉人开具的任何收款凭证,仅仅是以逻辑推论的方式来推定自己的主张。2、关于诚信问题。上诉人暗指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工厂被工商、税务部门查封帐务一事,故意隐瞒部分收款情况。被上诉人认为这是上诉人单方面的想法。在20xx年9月22日起诉上诉人时,起诉金额也是37352元,案号:(20xx)海民二字第1629、1630号,被上诉人没有因为上诉人所讲的而故意隐瞒部分事实。上诉人本身自己的诚信让人怀疑。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维持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向上诉人供应化工产品,总货款为93012元,供货的时间、货物价值分别为:20xx年7月的13080元,8月11日的9300元,9月4日的3360元,9月10日的1560元,9月26日的3360元,10月5日的2472元,10月13日的3360元,10月19日的3720元,10月24日7680元,11月8日的2880元,11月9日的600元,11月12日的3240元,11月19日的3840元,11月21日的4440元,11月25日的3120元,12月3日的4800元,12月10日的6000元,12月16日的4800元,12月22日的4800元,12月29日的6600元。

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确认上诉人已付55660元:包括20xx年11月付款20000元,11月29日的10660元,20xx年1月17日的10000元,20xx年12月的10000元,20xx年8月23日的5000元。上述付款除了上诉人举证20xx年8月23日付款5000元的凭证外,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能举证其他付款的凭证。上诉人认为其另于20xx年2月3日付款20000元,被上诉人不予确认。

在20xx年8月11日价款为9300元的提(送)货单上,被上诉人财务人员于20xx年11月9日批注了“收:6920.-,余2380.-”字样。在20xx年10月24日价款为7680元的提(送)货单上,被上诉人财务人员于20xx年1月17日批注了“收:448.-,余7232.-”字样。在20xx年11月8日价款为2880元的提(送)货单上,被上诉人财务人员于20xx年12月1日批注了“此单已收:2768.-,余112.-”字样。在20xx年12月3日价款为4800元的提(送)货单上,被上诉人财务人员于20xx年2月3日批注了“此单已收:4648.-,余152.-”字样。在20xx年12月10日价款为6000元的提(送)货单上,被上诉人财务人员于20xx年8月23日批注了“此单已收:4848.-,余1152.-”字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化工产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价值为93012元,上诉人应支付货款。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对付款条件及方式均没有约定,上诉人陈述付款的方式是滚动式的付款,被上诉人在收到货款后,先扣减前面的欠款,并在提(送)货单上签注已收款数及欠款数。从提(送)货单载明的内容及双方确认的付款看,20xx年7月至8月11日被上诉人送货22380元,上诉人在20xx年11月付款20000元,余款为2380元,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11月9日在8月11日的送货单上作批注“余2380元”正好相吻合;且批注“收6920”加上之前的13080元货款,正好20000元,与上诉人已付款相吻合。9月4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上诉人的送货价值为25512,加上之前尚欠的2380元,应付货款为27892元,期间,上诉人于11月29日付款10660元、20xx年1月17日付款10000元,截至20xx年1月17日余款应为7232元,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17日在20xx年10月24日送货单上的批注“余7232元”正好相吻合;且批注“收448”加上之前的尚欠货款,正好20660元,与上诉人已付款相吻合。11月8日被上诉人送货的2880元,加上之前尚欠的7232元,应付货款为10112元,上诉人于20xx年12月1日付款10000元,余款112元,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12月1日在20xx年11月8日送货单上的批注“余112元”正好相吻合;且批注“收2768”加上之前的应付货款7232元,正好10000元,与上诉人已付款相吻合。且被上诉人对批注的内容没有合理的解释。因此,本院认为,上述三次付款及批注,可以证实双方的付款习惯是: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支付的货款时,先用于扣减之前的未付货款,余款在付款当天批注于未足额付款的送货单上。

20xx年11月9日至12月3日期间被上诉人送货价值20xx0元,加上之前尚欠的112元,应付货款为20xx2元,被上诉人于20xx年2月3日在20xx年12月3日送货单上批注“余152元”,按照双方的上述付款习惯,被上诉人是在收到货款并扣减之前的应付款后才在当天的送货单上批注,因此,由于之前的应付款为20xx2元,被上诉人批注“余152元”,应认为是被上诉人于20xx年2月3日收到上诉人支付的20000元。本院对上诉人主张的20xx年2月3日向被上诉人支付20000元予以采纳。

12月10日被上诉人送货的6000元,加上之前尚欠的152元,应付货款为6152元,上诉人于20xx年8月23日付款5000元,余款1152元,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8月23日在20xx年12月10日送货单上的批注余1152元正好相吻合;且批注“收4848”加上之前的应付货款152元,正好6000元,与上诉人已付款相吻合。该付款及批注与双方的付款习惯相符。

20xx年12月10日送货单之后,被上诉人分别于20xx年12月16日送货4800元,12月22日送货4800元,12月29日送货6600元,上诉人均未付款,被上诉人也未批注,上述三笔货款加上最后一次批注载明的余1152元,上诉人应付余款为17352元。上诉人主张在20xx年8月23日后又支付5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双方的付款习惯是: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支付的货款时,先用于扣减之前的未付货款,余款在付款当天批注于未足额付款的送货单上。被上诉人的五次批注证实了上诉人已付货款为75660元。被上诉人送货价值93012元,上诉人应支付余款17352元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查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原审判决为:上诉人张子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清偿货款17352元,并支付从20xx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天丽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04元,分别由上诉人张子旺负担700元,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天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04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中国移动通讯岳池分公司为解决购机一次性付款难的问题,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及数量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 ___品牌____型号手机或电脑,数量台。

第二条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

乙方于收到上述手机并验货后首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元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付清,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条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相应到期金额,须自应支付日始以手机价款的1%/每日支付甲方作为延迟履行金。

第四条所有权保留条款

本合同标的物于乙方在上述分期付款期间未全部支付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延履行金迟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待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相应迟延履行金之时,手机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到期价款,或者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和第三条约定的迟延履行金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条关于乙方身份信息核实

1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

为降低甲方风险及保证该合同优惠政策惠及范围,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学生证交甲方核对其真实性,并提供乙方签字的复印件各一份于甲方保留。乙方对上述证件负有保证有效性与真实性的义务,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则应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七条交货及验货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交付乙方;

(2)乙方收到手机应先行调试并检查外观、附件及包装的完好性。

第八条维修条款

手机维修、更换、退货凭购机时的三包凭证由_________指定维修网点负责。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乙方违约甲方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一并承担。

出卖人(签字):_______ 买受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_元。

②余款___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____期平均摊寸。

③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____日之前截止。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④款的约定,将____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消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____分。

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_____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人(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证人(丙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4

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1、乙方携带本人以及配偶、丙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声明》、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丙三方同时签订本合同。

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手续、车辆营运手续、车辆保险手续等后,乙方填写验车单,方可提车。

一、担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在选定方式后方框内打对号):

1、保证:乙方特请丙方为其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丙方所有的可抵押财产为乙方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车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乙方欠购车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理费)。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

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

三、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四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五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zB258.coM 执笔作文网】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付清,每____月____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2.付款方式:

(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 元。

(2)余款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该月的翌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4)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为 月 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 工厂,应安装妥当,并先行试机。

3.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所列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合同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无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须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的;

2.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机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