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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23-06-0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集。

小编依照您的需求为您找到了一篇符合要求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随着法律的进步,大家在工作中也会频繁的接触到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是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希望本文能为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助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1

离岸加运费价条款:卖方应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之时间内,将货物由装船口岸直接船运到中国口岸,在未经征得买方同意前,中途不得转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For CFR Terms: The Sellers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y a direct vessel sailing from the port of loading to China Port. Transhipment enroute is not allowed without the Buyers' consent.The goods should not be carried by vessels flying of the countries not acceptable to the Buyers.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UGZU PEKING)租定舱位。卖放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装船期限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The shipping space for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be booked by the Buyers or the Buyers'shipping agent,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Address: Er LiGou Beijing Cable Address:ZHOUGZU PEKING)。The Sellers shall undertake to load the contracted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s on any date notified by the Buyer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货物装运前10—15日,买方应电告卖方合同号、船只名称、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可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有关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情况发生,买方或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中租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10—15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Buyers shall inform the Sellers by cable if the contract number,name of vessel, ETA of vessel, quantity to be loaded and the name of shipping agent, so as to enable the latter to contact the shipping agent directly and arrange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The Sellers shall cable in time the Buyers of the result thereof. Should,for certain reasons,it become necessary for the Buyers to replace the named vessel with another one, or should the named vessel arrive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date of arrival as previously notified to the Sellers, the Buyers or their shipping agent shall advise the Sellers to this effect in due time. The Sellers shall also keep close contact with the agent of Zhougzu.

(C)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港后,卖方不能按买方所通知的时间如期装船时,则空舱费及滞期费等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但如船只临时撤换、延期或退关等情况而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停止发货者,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船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应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有关费用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 on board the vess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all expenses such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 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Should the vessel be withdraw or replaced or delayed eventually or the cargo be shut out,etc.,and the Sellers be not informed in good time to stop delivery of the cargo, the calculation of the loss for storage expenses and insurance premium thus sustained at the loading por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oading date notified by the agent to the Sellers(or based on the date of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loading port in case port in case the cargo should arrive there later than the notified loading date)。The above-mentioned loss to be calculated from the 16th day after expiry of the free storage time at the por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s with the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However, the Sellers still undertaked to load the cargo immediately upon the carrying vessel's arrivel at the loading port at their own risks and expenses. The payment of the afore-said expenses shall be effecte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vouchers after being checked.

2.装船通知:货物装运完毕后,卖方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所装数量或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起运口岸、开船日期及目的口岸。由于卖方不给上述装船通知电报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保险时,则所发生之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赔偿。

Advice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of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ver, name of goods, quantity or weight loaded, invoice value, name of vessel, port of shipment, sailing date and port of destination.

Should the Buyers be made unable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owing to the Sellers' failure to give the above mentioned advice of shipment by cable, the Sellers shall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and alll damage and/or loss attributable to such failrue.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2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1.品名 品名是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品名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也可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

2.商品品质表示方法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名商品的品名外,还应订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品牌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出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二)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

2.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达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3. 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3

一.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 )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适合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表示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包括以实物表示或凭说明表示两类。 1. 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2. 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条款的规定 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 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它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Wuality Tolerance); (3)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即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地讲,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加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 3. 品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7812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文正文: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20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地:____

3.数量:____

5.合同价格:

6.包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

2.品种: 。

3.规格: 。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

2.计量单位和方法: 。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 。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五、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人民币 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预付货款: 。

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他约定: 。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