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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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1999]19号
【颁布时间】 1999-12-19
【生效时间】 1999-12-19
【时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一九九
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 合同法
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
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
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
法。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
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七条 技术进出
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
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
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
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
让中的第三人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二)【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4-24
【生效时间】 2012-03-22
【时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9
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
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
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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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安全运输合同
在法律观念与维权理念日益增强的当下,我们要用心拟定并签订合同,合同当中的内容常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你知道如何拟定基础的合同吗?小编花时间特意编辑了[合同]安全运输合同,相信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已经成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你知道合同文书要怎样准备吗?下面的“[合同]安全运输合同”也许也许是你在寻找的内容,仅供参考,我们来看看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就车辆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完备。
2、保证车辆的完好率,禁止带病行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超负行驶。
3、转弯或路过道口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确保安全无事故,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4、服从工地及料厂人员的管理,不乱装料,乱停车,倒车时先鸣笛确保无人后方可倒车,卸车时要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5、严禁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自行卸车,做到文明施工,文明驾驶。
6、行车时注意安全,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礼让三先遵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7、车辆在施工现场、特殊路段、雨、雪、雾天等行驶运输中,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严禁在施工现场抢道超车,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二、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4、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5、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乙方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所发生的一切车辆及一切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以上规定、职责和义务,乙方单位(个人)自愿对以上条款予以履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技术合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另一种积极的角度看,合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经济活动正常开始之前,签一份合同是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您是否认为拟合同是一项非常棘手的活动呢?我们的小编特意搜集并整理了[合同]技术合同,请马上收藏本页,以方便再次阅读!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黔府发11号、州人通23号、中人劳通15号文件精神,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聘任岗位职务及期限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数,聘任乙方为,从事技术推广工作。
2、聘任或续聘期限________年,起止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月日。
二、岗位职责:
负责参与技术推广推广工作的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工作,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2、甲方协同乙方所在单位的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依照乙方。
受聘任的岗位职务,调整和支付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照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承担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乙方在聘期内,每年____月____日前,认真作好履行岗位职责(业务)工作情况的文字总结材料交给甲方,以便甲方按岗位职责对照督促检查。
4、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5、乙方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四、聘任合同终止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以书面或其它合法方式通知乙方:
1、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的;
5、因工作变动,已脱离现聘专业技术岗位;
6、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9、聘任合同期满。
五、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编制所在的单位一份。
2、本合同期满,乙方需要续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申请,办理续聘手续。
3、经甲乙签字后生效,双方信守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寄售合同1000字
当重视契约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后,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效用越来越大,合同法在社会经济尤其商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而基础的作用,您知道合同应该要遵循什么样的格式吗?以下内容是小编特地整理的“[合同]寄售合同1000字”,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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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卖行合同
甲方(寄存方):
乙方(寄卖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商品寄卖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下列物品委托甲方卖出:
寄卖品名称、
寄卖品价格、
寄卖品特征(规格、质地、保存情况、数量)、
寄卖品照片另付补充协议。
二、寄卖费用及佣金提取:
寄卖费用:
根据寄卖品体积大小及价格,每年收取费用_______元人民币不等,既店面租赁费、宣传费及藏品管理费用等。
寄卖品价格在5万元-8万元人民币,按价格5%收取寄卖费用。
寄卖品价格在8万元以上,为保证寄卖品安全,我方采取照片存档形式,即以高档相纸画册形式放于店内,我方将重点推介,当有买家具有购买意向后,我方联系寄卖品拥有者和买家见面,现场看货。
佣金提取:收取寄卖品卖出价格的10%作为佣金。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寄存方):
若寄卖期间寄卖物品发生损坏或遗失,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金额另行协议,但赔偿价格不得超出卖品真实价值,但因寄存方失误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藏品损坏或遗失,责任由其承担,赔偿损失以寄卖方为准,寄存方不再补偿任何损失。 寄存方履行对寄卖方的保密责任。并在寄卖品卖出2日内通知寄卖方,扣除10%佣金后,于一周内将所得金额交予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乙方(寄卖方):
寄卖方承诺拥有寄卖品的个人所有权,保证寄卖品绝对不是赃物,私运物、来历不明物及抵押中的物,或者有赃物、私运物品嫌疑的物品,若寄卖品的来源出现疑义,寄卖方需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与寄存方无关。
寄卖方若须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取回寄卖品,须在取回日之7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费用不予以退还。
四、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签约日开始一年内,未满一年的,按全年计,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乙方须在超出合同终止日期30日内取回寄卖品。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在超出合同终止日期30日内取回寄卖品,30日以后甲方将按寄卖品标示价格的5%/日收取保管费,且甲方不负责寄卖品之任何损坏或遗失赔偿责任。
2、乙方于合同期限到期日或是到期前向甲方领回寄卖品,须向甲方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合同原件。若是委托他人领回,被委托人须向甲方出示乙方的委托书,委托人和乙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合同原件。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如双方就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手机: 手机:
签字: 签字:
[合同]维修合同范文
随着社会文化的演变,合同是减少合作投资风险的依据,同时签订好合同的是保障我们权益很重要的方式。您也对撰写合同充满了兴趣吧!为了让你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维修合同范文”,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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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在设备拆装维修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协议项目:
1、协议项目:
2、施工地址:
二、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为止。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所制定的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和佩戴标准。
2、根据作业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对设备状况、作业内容、安全现场等做好沟通,明确整体的作业内容。
3、作业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做好作业安全警示、现场布置、操作程序等。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甲方未按安全生产规定安排,乙方有权不听从指挥。
4、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吊装设备、电气设备、工具、人员等,由乙方与甲方进行沟通协调,并由甲方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
5、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作业现场地下管线及高空线路的保护,并做好周全的防火措施。
6、安装完毕后,由甲方进行验收并试运行,设备能够正常生产视为作业完成。
四、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对作业区域、操作设备、电气设备、工具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协调甲方进行沟通整改,一经作业,即表示乙方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2、在作业过程中,乙方必须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由于违章操作、使用不当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作业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好设备拆卸部件的防护工作,因操作不当造成部件的损坏、丢失等,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付款方式:
本设备拆装、维修款项,按照 进行结算,结算费用以现金的形式,在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争议
1、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2、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如遇有同国家、日照市的有关法规不符,按国家和日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