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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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
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
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
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
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
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5)能源管理服务型。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
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
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2)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随着全球对能源的需求增加以及能源资源的日渐稀缺,能源管理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为了降低企业对能源的消耗,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是指在“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使用能源单位”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议达成合同能源管理方案,通过技术改造或管理手段,有效控制能源消耗,降低能源使用成本的一种方式。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能有效实现以下目标:
一、节约能源资源: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等措施,避免开展燃气、电力以及水资源的浪费。
二、降低成本: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所需的成本,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
三、改善环境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四、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通过ESPC(能效项目融资模式)的推广,使用能源单位可以更加有效地对能源进行管理,积累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计划,明确管理目标、控制标准和实施措施,确保方案实施的顺利开展。
二、选择专业的ESCO公司:选择一家专业的ESCO公司,进行能源消耗的监测、分析以及方案制定工作。同时,协调机构、企业、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动态的监测、评估和反馈机制。
三、技术支持和服务:ESCO公司会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为企业提供能源技术的咨询和优化方案,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制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需要明确每个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需要确保所有参与方必须遵守环境和社会责任,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五、正式签订合同:在完成方案制定和商定之后,需要正式签订合同,协议达成共同的目标,确保各方的权益。合同签订通常需要注意的待遇有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等。
在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中,能源服务公司起着中心作用。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具备专业知识:ESCO公司必须具备专业的能源管理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为使用能源单位提供权威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二、制定方案:指导使用能源单位的能源消耗监测与数据分析,并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节能方案,持续促进单位的能源效益提高。
三、融资组织:对于使用能源单位稳定实施节能技术和方案,筹集相应的资金,为能源消耗的降低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服务监督:在能源消耗方案的实施过程中,ESCO公司要随时监督,挖掘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是推动节能降耗、环保开展的有效物质手段。企业作为能源消耗的主体,需要充分认识能源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如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等节能降耗工作,不仅为自身发展做出贡献,也是集体发展的有力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3)
序
上海作为全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城市,同时也是最缺少能源资源的城市之一。
多年来,上海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几乎全部从市外调入或国外进口,能源需求外向依存度高达90%以上,全市一次能源产量相对于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量可谓杯水车薪,上涨是典型的外源型能源消耗的经济大市。
近年来,尽管上海的能源利用率逐年提高,万元GDP能耗为0.833吨标煤矿/万元,与20同比下降了4.66%,差不多只有1990年的1/5。
从开始到年,上海能源消费总量增长了1.96倍,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5倍。
但是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仍然有增无减,近十年来的能源平均增速在6%以上,2006年、20分别达到12.1%和8.9%,处于高增长态势。
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保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展。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服务机制。
与传统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推销节能产品或节能技术推动企业节能的模式不同,是一种集前期工作诊断设计,中期融资、采购、安装,后期节能量测定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系统化服务。
其实质量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用于工厂的设备升级,以及降低运行成本。
,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
五年多来,上海已出现了一批能源服务公司,已在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登记。
截至年,本市完成了各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460多个,年节约能源30多万吨标煤。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运作机制,已成为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奖对节能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但该项工作的规范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非常必要。
该《指南》的出台将提高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操作性和规范性,深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节能减排工作、为经济全同可持续发燕尾服作出贡献。
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命脉,节能减排是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实现20万元GDP能耗比降低20%的节能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节能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编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
20世纪70年代,“合同能源管理”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
编制本指南,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加快把上海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城市,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EPC),大力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o),逐步使节能减排工作纳入规范管理轨道。
本指南包括EPC定义、商业模式、业务内容、实施流程、管理机构、政策激励、支撑体系等主要内容,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
《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帮助与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由于《指南》的编制尚属首次,难免有足之处,有待在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为积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更好地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编写的指南。
(4)《国务院闰天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5)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206月
(8)上海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动作节能机制。
本指南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动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经营方式。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以下简称EMCo)。
又称能源管理公司。
EMCo主要是提供能源服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动作、以赢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EMCo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诊断、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运行、维护和管理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交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客户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对象,即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接受节能服务,有节能潜力,具有良好信誉的用能单位。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客户和EMCo作为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商业动作模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可根据需要进行创新和演变,逐步探索新商业发展模式,以实现权利与义务共存,共担风险、共享效益。
目前成熟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EMCo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EMCo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客户和EMCo双方都可以投资,而客户作为主要投资方,EMCo向客户承诺一定比例的节能量,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的部分,由EMCo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至EMCo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和收益后,项目合同结束,节能设备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负责管理客户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EMCo负责改造客户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用能设备。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对客户目前的购进和消耗能源的情况、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进行评价。
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项目设计。
根据用能诊断结果,EMCo向客户提出如体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为客户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3)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定。
EMCo与客户协商,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4)节能项目融资。
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客户和EMCo可根据项目资金决定是否需要融资。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
由EMCo负责节能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
(6)运行、保养和维护。
EMCo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并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
(7)节能效果确认。
EMCo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保证,并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8)节能效益分享。
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项目双方接触。
(2)用能诊断。
(3)项目建议。
EMCo向客户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介绍节能项目情况、提出改造建议、估算节能量及收益。
(4)监测确定基准线。
双方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
监测工作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5)项目谈判、签订合同。
双方喜协商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6)融资。
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融资,如果资金不足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等途径进行融资。
(7)项目实施。
EMCo进行节能项目工程设计工作、项目建设和安装节能设备。
(8)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双方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9)监测节能量,效益分享。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
根据节能效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效益分享。
(10)项目维护。
EMo负责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
(11)项目培训。
EMCo还应对客户的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便于合同期满后,项目设备仍旧能够正常地运行,使节能效果具有持特性。
(12)项目合同结束。
合同到期,EMCo将节能设备移交给客户,项目结束。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是指导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组织、推进本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实施进行协调。
(2)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3)构建社会公共平台,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4)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对示范项目所涉及的财税、信贷、保险和法律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问题进行协调。
(5)指导并组织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对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项目享受相关政策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
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体制改革、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申请表见附件三、附件四)。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3)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有融资需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向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
有担保需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向各担保机构申请办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认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负责。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共同申请由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政府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办事窗口,主要负责协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EMCo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节能网(www.shin.)公布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名单,详细信息可从网上查阅。
附件一:
1、项目节能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相比较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
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
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困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
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在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能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用Eio表示。
3、确定节能环节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io。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
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
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耗能Nio。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用Eil表示。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
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
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为剔除又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
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奖励。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其中,重点支持项目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
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5、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奖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1、市经委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取消其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企业性质(1、国有或国有控股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财务数据)万元/万美元总资产固定资交净值销售收入
固定资产原值资产负责率(%)税收:
附件四:
企业性质(1、国有或国有控股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
年总能耗(折吨标准煤)其中耗电量(万 kwh)工业总产值(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财务数据)万元/万美元总资产固定资交净值销售收入:
税后利润:
固定资产原值资产负责率(%)税收:
简述项目内容及技术措施:若申报的节能技改项目为打包项目,按照工程进行分类并说明内容含(技术措施简述、投资额、节能量)
注:工程按工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余热余压工程分类。
附件五: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4)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在上海得到充分的演绎。
4月20日上午,“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融资银企对接活动”在上海能效中心举行,这是国内首次把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模式。
上海市副市长周波、政府副秘书长徐逸波出席本次公益性活动。
记者在对接活动现场上看到,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10家银行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协议;上海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CF)进行了“能效信贷签约”。
“上海市节能服务业协会”以及“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和融资服务平台”同时挂牌成立。
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上海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上海特点,通过“引进、探索、扶植、培育”,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
目前已有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85家,累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300余个,节能超过60万吨标煤,实现产值60亿元。
据了解,我国自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普遍遇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其根源在于仍然面临着“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等三大瓶颈障碍。
这次活动对于突破产业发展障碍具有深远意义。
首次在国内大规模推出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绿色信贷。
经过各相关单位积极协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等13家银行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特点,郑重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绿色信贷。
12家银行还分别推出10项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
未来受益权质押间接实现了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增级,为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目前,已有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10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获得了浦发银行等10家银行合计2.375亿元的融资。
首次在国内推出“节能服务项目超市”。
上海22个工业集团、16个区县积极响应,为这次活动提供了超过200个潜在节能项目。
让上海已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审核机构、节能装备产品制造商参加项目对接活动,与用能单位现场洽谈,推动节能项目落地。
今后,还将搭建常态化项目对接平台,持续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首次在国内节能领域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信用评价体系。
在为上海节能服务公司单方建立试点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信用报告,为上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5)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一、 简介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指的是能源服务公司(ESC)与用户签订一份能源服务合同(ESCO)的管理计划。其目的在于通过综合应用高效能源技术和管理方法,帮助用户实现节能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的目标,而ESC则通过提供能源优化方案、设备管理和维修等服务获得收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在节能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方面的优点和应用案例。
二、 节能减排优点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实施,可以实现较大程度的节能减排目标,具体表现为以下优点:
1. 优化设备运行方式
ESC将设备调整为更加高效的运行方式,从而降低能源消耗量。例如,定期清洗换热器、调整鼓风机等,可以提高设备的效率和性能,减少能源浪费。
2. 可持续经济效益
通过能源节约方案的实施,用户节约的能源金额可以用于偿还ESC提供的服务费、设备维修等相关支出,从而产生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3. 减少CO2排放
由于节能减排举措的实施,用户消耗的能源总量降低,因此可大幅减少CO2排放,帮助保护环境。
三、 降低能源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不仅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还可以降低用户能源成本,优点如下:
1. 定制化的能源优化方案
ESC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一套符合其经济和技术要求的能源优化方案,使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
2. 减少维修和管理费用
ESC不仅提供了能源优化方案,还提供设备维护和管理服务,减少了用户的相关管理和维护成本,提高用户的运营效率。
4. 降低能源价格风险
由于ESC提供了长期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可以为用户预设价格上涨风险,减少了由于能源价格上涨导致的经济压力。
四、 应用案例
下面通过一个实际应用案例来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在节能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方面的应用。
某矿业公司的冷却塔系统由于常年未得到维修,严重影响了设备的效率和性能,导致运营成本高昂。为解决这一问题,该公司选择了一家能源服务公司与其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该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包括了设备运营监测、维护和清洗、换热器清理、齿轮箱维护等举措,从而为该公司节省了大量能源和维修成本,提高了设备的效率和性能。
同时,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还为该公司带来了长期经济效益,使其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方案,成为一种高效的经济模式。
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可以实现节能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两个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也为用户提供可持续经济效益,以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挑战。因此,在当前经济和环境形势下,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必将成为未来主流的节能减排方案。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6)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是一种为企业和组织提供可持续且经济实惠的能源管理解决方案的方式。能源管理,就是对能源的使用计划、控制和监测,以确保实现节能、降低成本及可持续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CEM,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由能源服务公司(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提供,其基本原则是: ESCO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能源管理服务,包括能源控制、节能措施、能源劳务、资金投融资、技术支持等等,同时ESC承担风险性投资,包括设备投资、项目建设和能源管理运营费用等,使得客户在不用承担资金风险的情况下实现能源成本降低和效益提升。同时,ESC的技术团队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评估服务,从而最大程度的提高客户的收益。
CEM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能源初步评估
在这个阶段,ESC通过对客户现有能源使用情况的分析,初步确定可以实施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潜力。对于客户来说,主要需要准备好能源数据和设备信息,以及对目前的能源使用状况做出一些说明。在这个过程中, ESCO需要收集和分析能源数据,包括用能情况分析、设备使用状态、能源消耗情况和成本分析等。
第二步:方案设计和制定
在这个阶段, ESC将基于能源初步评估阶段的数据,制定出最优化的节能方案,并且制定合同条款,仔细说明 ESCO需要承担的实施计划和客户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 ESCC需要说明提供的能源服务和管理服务,以及其所需的风险性投资。
第三步:方案实施和管理
在客户批准方案后, ESCO将承担方案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设备购置、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等。同时, ESCO会负责监测和管理方案的效果,帮助客户实现节能目标和减少成本。此外, ESCO还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作为其实施能源管理服务的收入来源。
第四步:方案评估和调整
在方案实施期满后, ESCO会对方案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 ESCO将与客户一起讨论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可行的措施。
综合来看,CEM的优势在于 ESCO所提供的全面的服务,包括风险性投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这可以使得客户专注于其核心业务,而且无需承担资金风险和技术风险。此外, ESCO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方案,同时在实施中发现,纠正和预防潜在的问题,从而确保客户获得最大的节能效果和成本节约优势。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是一种现代化的能源管理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和组织实现节能和成本节约,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选择合适的 ESCO,并实施合理的CEM方案,将会为其带来显著的海量节省,同时还可以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7)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篇8)
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第五条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
际节能量奖励 300 元 / 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 240 元 /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 60 元 / 吨标准煤。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进行备案。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备案项目情况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审核 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情况表(见附件 1);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3、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见附件 3);
4、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5)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6)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6、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