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精选。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制的社会中,撰写合同成为了我们的必修课。合同的签订是正规的合作应该要具备的文本。你知道多少关于合同的写法呢?小编花时间特意编辑了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精选,欢迎你的品鉴!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1】
关于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学习领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367号)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优惠政策,掌握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带动功能,更好、更有效地把政策、资金和项目融合到一起,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完成各项节能减排指标,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定于11月4日-7日在武汉市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
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标准及条件;
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3、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财税优惠及投融资政策介绍;
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资金相关优惠政策解析;
5、“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申报与优惠政策解析;
6、“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与政策解析;
7、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投融资解析;
8、清洁生产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与财税优惠政策;
9、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各环节分析及案例解析;
10、审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审批上报后的审核与处理;
11、专项资金评审与使用验收要求;
12、节能减排信贷、投融资渠道担保等。
1、“十二五”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2、节能服务企业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分析;
3、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运作流程及商务模式;
4、重点行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案例介绍;
5、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型及项目运营管理;
6、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及事项;
7、《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定义与具体内容解析;
8、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程序及成功案例解析;
9、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实施细则解析;
10、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融资渠道及解决方案等。
1、《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解析;
2、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在项目审核报告编写及注意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解析;
4、《能评办法》对节能评估机构与节能审查部门相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解析;
6、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7、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8、节能评估与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注意问题;
9、重点行业节能评估报告案例分析;
10、能源审计报告案例解析。
1、“十二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2、“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统计要求;
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解析;
4、国家与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项目国家财政优惠政策解析;
5、循环经济项目国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环节与案例解析;
6、循环经济项目信贷、投融资渠道;
7、《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主要内容;
8、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9、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审批;
10、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和信贷政策。
届时,拟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或宏观经济研究院、著名大学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授课。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证书。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节能服务公司、环保企业、重点耗能企业、第三方审核机构、新能源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可再生能源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节能技术研发单位等相关人员。
培训费198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系统培训二部本期班班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
具体报名电话、传真见附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512室(邮编:100038)。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2】
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第五条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
际节能量奖励 300 元 / 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 240 元 /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 60 元 / 吨标准煤。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进行备案。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备案项目情况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审核 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情况表(见附件 1);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3、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见附件 3);
4、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5)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6)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6、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3】
甲方:长沙怡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建发汇金国际金座20楼法定代表人:
乙方:湖南弘美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85号5-29层栋2102室法定代表人:覃秋香
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公共照明改造项目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合作方式和期限
乙方利用先进的LED系列节能灯产品免费为甲方湘江北尚地下车库进行照明节能改造,负责为甲方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甲方无需承担产品采购的费用。合同期限为5年,从甲方对乙方在湘江北尚地下车库的节能设备验收合格和节能数据测量完毕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二、付款方式:
乙方将节能灯在甲方项目运行5年,甲、乙双方每月按节能利益分配比例为:五年内按三七分配,即甲方30%,乙方70%。具体金额见附表,节能计算分配表。
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甲方提供本季度费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节能费用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电价若有调整以电业局当月实际电价计算。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4】
本着优势互补、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四方友好协商,就推广应用LED路灯照明项目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以LED路灯替代传统光源的市政道路照明改造工程。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即:
1、乙方提供LED路灯替换甲方原有路灯,甲方按约定条件用节省之电费 分期返还路灯款,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银行提供按揭贷款。
3、保险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险、责任险、意外损害险。
1、委托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在协议四方代表参与下,对乙方提供的 有限公司出品的牌超大功率LED路灯样品的质量、性能、节电率进行测试。
2、甲方就该项目进行立项、规划、实施安装。
4、乙方可向甲方提供GPRS路灯远程监控系统与路灯远程管理系统,在LED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路灯节电效率。该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亦可作为综合成本的一部分从节省之电费中分期支付。
5、由丁方为乙方提供的LED路灯承担产品质量险、产品责任险和产品意外损害险(含火灾、雷击、水渍、电涌、人为损坏、盗窃)。
6、由丙方向甲方提供按揭贷款。
1、由双方协商每批路灯交货验收后____________ 日起算电费
2、丙方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将LED路灯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照丙方发放按揭的要求,于每 月 日前将回收的节省之电费支付给丙方。
由甲方提供政府相关财政部门的信用担保,以确保甲方回收的节电收益能够及时兑付给丙方。
1、由于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缴纳按揭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相关规定向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在履约中由于不尽责而致使协议他方蒙受经济损失,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协议四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协议签订地或履行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待完成节电测试之后,尚需制订和签署《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按揭贷款和保险合同。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各方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2、协议执行期内,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各方共同确认:各方之授权代表人具有代表各自单位法律责任的独立签字资格,经各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本协议具有不可撤消的法律效力,此效力不会随着签字各方之法人的变更而改变。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副本一式__份,分送协议各方的主管上级、公证、见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
在此过程中,客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共同分享合同年限内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获取投资回报。合同期满后,为客户安装的各种设备全部归属客户所有,客户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并享受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合同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即市政管理部门,乙方即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方),丙方为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相关财政部门。
铂胜 路灯EMC运作
节能改造的目的是协助、支持甲方优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成本、取得改造效益。甲方借助乙方在城市照明节能系统优越产品的提供和资金实力等,愿意接受乙方提出的“分期付款”合作模式和付款(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是指用节省的电费支付投资维护费用,整个过程中市政管理部门无需支付任何投资费用。
“节能效益分期付款”是指节能改造项目的设备(节能系统)由乙方提供或出资购买,节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节电功率)后,甲方和丙方积极配合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分期付款”款项;合同款项付清后,合同所列的高效节能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甲方享受。
道路照明节能改造是指乙方对甲方耗能照明设备提供先进的 PHLIPS-Cosmopolis and CDM-Elite 照明节能系统进行的高效能源利用改造。
用能设备是指本合同所涉及并且所有权属于甲方的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所有用能设备。
路灯节能设备是指乙方对甲方用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而由乙方出资购买供甲方使用的PHLIPS-Cosmopolis and CDM-Elite 路灯照明节能系统。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利用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寿县汽车工业园房屋屋顶,安装6兆瓦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安徽安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公司。双方组建光伏发电新公司(名称待定)。经营双方协商如下:
甲方:
1.甲方出寿县汽车工业园厂房屋顶(45000平方)和房屋(1000平方米)作为新公司光伏发电电气设备放置和办公用房。
2.甲方负责出资办理该项目报批手续,乙方协助配合提供报批需要的材料。
3.甲方在报批立项完成后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记账会计,参与财务部门工作。
4.甲方以出资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工作和发电场所作为股份,按20%在新公司红利中参与分红。
5.甲方在的任何时候都要服从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发电生产和处理发电生产设备,在25年合作期间内,保证发电生产为第一要务。如甲方股东变更等情况,发电公司必须以完整的形式保留全部功能。
6、甲方任何时候都无权独自处理乙方投入的设备。
7、甲方指定一名人员,作为新发电公司的股东。
乙方:
1.乙方出全部6兆瓦光伏发电设备资金和技术及管理。
2.乙方在该项目报批立项前配合甲方编写报批所以得文字材料。
3.设备采购、安装、设计等费用,除报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按80%参与分红。
4.乙方在甲方投入的设备,在25年合作期满后其设备资产仍归乙方所有。
5.乙方在投入该项目资金收回时,有权以该项目的设备作为抵押从银行贷取资金。在投入其他项目运作(但不以新合作公司名义贷取)。
6.新发电公司后期再其他地方建设的合作的项目,与乙方无关。以上未尽事项,待该项目在立项和资金到位后以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6】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2-1-31 15:17:10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含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并会同省经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每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会同省财政厅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奖励资金规模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并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市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三章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及我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由国家审定公布。
第八条 财政奖励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
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 60元/吨标准煤。项目所在市县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财政奖励专项资金项目前,需将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文本复印件经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送“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内容:公司概况、近
两年工作实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设备、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前后能效对比分析、项目形成的效果和节能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合同(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节能效果检测报告或用户报告;项目实施发票(服务公司购买设备等发票和被服务单位付款发票)。
第十四条 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经信委、财政厅申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节能量进行核查,依据审核意见,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2),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省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3),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资金使用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适时组织对地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7】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臵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六)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七)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八)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九)热电联产类项目;
(十)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二)已获得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市申请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四)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五)用能计量装臵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七)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十四条 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
内,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财政奖励资金和诊断补贴申请。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可组织项目集中申报和推荐。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合同原件;
(五)合同节能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需要由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对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本市的相关产业政策、节能规划、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及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能耗、改造内容、技术方案、项目投资等。
(五)项目单位与被改造建筑或能源系统的所有权关系证明。
(六)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等证明材料及国家、北京市备案情况。
(七)申报项目合同的真实性、完备性、合规性。
(八)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等。
(九)项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
(十)项目的工程量结算清单。
(十一)采用的节能技术、评价项目选用的主要技术方案、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十二)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前期有预付资金的项目按最终审核确定的节能量清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 公共机构试点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将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及本市“十二五”规划,研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逐步降低公共能源消耗。
本市行政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市财政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诊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国家或北京市财政奖励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合同款支付方式:
(一)在项目合同期内,市财政批复单位部门预算时,公用经费按照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重大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一年内两次出现项目审核节能量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或违规违纪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10]1189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即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