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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发表时间:2023-04-23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精选(6篇)。

一份规范的合同应该是怎样的?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编辑耐心筛选为大家整理出了这篇最新的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为你提供参考!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要求:将该房产仅赠与乙方一人,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亲属都无权享有该房产任何权力。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篇2

简要案情

被告大王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12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被告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后来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办理,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争议焦点

被告能否依据该规定享有任意撤销权。律师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该案的该案中,被告单方反悔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首先,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中,在原告母亲与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未经原告母亲同意单独撤销赠与。

2、被告和原告母亲对被告赠与房屋的行为系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处分的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可擅自更改或撤销。

3、该案中,赠与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的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效力就应认定为有效,赠与条款也不可单独撤销。

4、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之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篇3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乙方的_______________,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_______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__,产籍号: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_____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_____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篇4

农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是甲方的________(关系),甲方还有其他子女,为防止家庭纠纷,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为甲方与丈夫(过世,系乙方之父)共同出资建造。

2.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属农村自建房屋无产权证,门牌号位________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上述赠与房屋如果动迁,所产生的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及其它相关权益一并赠与乙方。乙方负责安置甲方居住并赡养甲方。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并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条件。

第四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村委会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篇5

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是甲方的________(关系),甲方还有其他子女,为防止家庭纠纷,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为甲方与丈夫(过世,系乙方之父)共同出资建造。

2.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属农村自建房屋无产权证,门牌号位________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上述赠与房屋如果动迁,所产生的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及其它相关权益一并赠与乙方。乙方负责安置甲方居住并赡养甲方。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并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条件。

第四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村委会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 篇6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法律快车 律师按:在现在社会离婚率很高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要求离婚,同时一方提出建议,把夫妻共同的房子赠与给儿子,然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办过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此份赠与到底可不可以撤销?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 律师带你分析如下案例: 【案例】 上海的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进行了备案登记看,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位于浦东新区的成山路xx弄xx号的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与离婚之后30日之内办理,产证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该房屋所剩余的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后男方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为此产生了争议。现在有几种观点,有的见认为,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有权撤销。有的意见认为赠与是夫妻共同表示,撤销的话也应该共同撤销,否则不能撤销:

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男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另一方面,双方之所以作出这种分割的约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对儿子抚养的安排及其它财产的处理等密不可分。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就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一个系统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屋分配给儿子所有,则可能另一方根本不同意离婚,也不会答应由其承担债务和单独抚养子女。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将有关财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视为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赠予”行为,它是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

3、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婚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

起的,不能将其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从本质上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

二、即使赠予成立,一方也不能单独做出撤销决定。本案中的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双方共同做出决定。离婚时,原被告约定该房屋归儿子,这是双方的共同决定,是合法有效的。现男方要求撤销赠予,这是原告的单方面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夫妻共同做出决定的规定。因此男方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予的行为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讲,赠予和撤销赠予都是对财产的处分,赠予是积极处分,撤销赠予是反向处分,但本质上两者都是处分,因此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做出决定。这是由法律快车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