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体合同模板(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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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模板【篇1】
公司集体合同正文:
xxxxx(下称公司)承认xx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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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模板【篇2】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 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 1 —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 2 —
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奖惩;
(十一)裁员;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六)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八)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九)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一方和企业均可以提出工资调整的协商要求: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第十一条 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可以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一)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行业工资调整幅度;
(三)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行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七)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十四条 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区域工资调整幅度;
(三)区域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
(四)区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第十六条 企业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选举产生;因情况紧急不能经民主选举产生协商代表的,由地方总工会指导企业职工确定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选举产生的协商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多于参加协商会议的代表人数,以备需要时替补。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企业的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本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区域内有几个企业代表组织的,以民主程序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和其他协商代表;行业、区域内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企业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和其他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选派,首席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的,可由地方总工会行使集体协商职责或在行业、区域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选举产生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
第十八条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
— 7 — 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协商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 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
企业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应当责令企业工会改正。企业工会主席不代表职工履行集体协商职责或履行职责有困难的,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更换集体协商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地方总工会应当指导职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另行选举首席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如无明确规定的,至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至集体协商行为终止为止。
第二十一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不得扣发工资及降低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和收集代表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
(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协商代表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协商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注册登记情况、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的资料除外。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以及为集体协商作必要准备,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要求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对方应当在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针对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
— 9 — 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要约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但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上级工会征集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意见,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七条 集体协商期限为发出协商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也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主持。
集体协商会议纪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进程;
(二)限制、干扰职工一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或者拒绝与职— 10 —
工进行集体协商;
(三)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和其他劳动条件;
(四)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
(五)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需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违法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的劳动合同;
(七)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
(八)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禁止企业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威胁、恐吓、利诱、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暴力伤害。
第三十一条 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停工、怠工形式拒绝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以停工、怠工形式要求变更或者解除仍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
(二)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煽动、组织、挑拨、串联、威胁、胁迫其他职工参与停工、怠工;
(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强行破坏、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四)堵塞、阻碍或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阻止人员、原材料、货物等进出;
(五)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六)限制企业方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七)企业已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调停意见书仍组织、参与停工;
(八)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职工存在上述情形,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组织、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集体协商期间,参与停工、怠工的职工未提供劳动期间,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订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协商过程和集体合同草案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有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可以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表决或审议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双方协商代表的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三)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决议;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并报地方总工会备案。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四十五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四章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无法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对争议事项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指导、规范职工与企业依法继续开展协商,协助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秩序,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十七条 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共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停申请。
第四十八条 集体协商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人力资源社会
— 15 —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调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开展调解的,应当及时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从集体协商调解人员队伍中派员开展调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协商调解人员队伍,负责调解集体协商争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调解人员开展调解时,有权进入工作场所,向企业、工会、职工等了解集体协商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四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解人员制作集体协商调解书。
集体协商调解书应当载明协商内容和有效期限,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调解人员签署后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和职工均应当在集体协商调解书的有效期限内遵守执行。
第五十条 未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和职工双方可以共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停。双方申请调停时应当一并书面承诺接受和执行调停委员会的调停意见。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调停申请和书面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调停的,应当成立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委员会,并在成立调停委员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停。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企业和职工各指定一名调停员。调停员由企业和职工在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库中挑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一名首席调停员。企业、职工未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各自指定的人员名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库中指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协商调停员库并向社会公开调停员有关信息。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企业代表组织推荐的代表和工会推荐的代表,以及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信力、熟悉劳动关系协调、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付调停员开展调停工作的补贴及所需费用。调停员的选任、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补贴、工作规则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调停委员会应当调查了解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双方意见等。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按照调停员要求,如实提供其掌握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经调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依法签订
— 17 — 集体合同,或者依法修订企业规章制度、作出决定、变更劳动合同等。
经调停,集体协商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停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调停意见书》并送达协商双方。《调停意见书》应注明执行期,并在企业内公示。协商代表应当将《调停意见书》有关内容告知职工。
第五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先行对争议事项进行调处。经调处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入调解、调停程序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停委员会开展调解、调停。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公共卫生、医疗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发生停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冷静期命令,责令企业、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冷静期命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者公开谴责。
第五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不得以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十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职工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职工煽动、组织、挑拨、串联其他职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
— 19 — 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一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公司集体合同模板【篇3】
489号第13条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减少工作时间,可按相关规定减少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或另行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支付职工劳动报酬,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另行安排工作时间时,须符合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对可能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超时超负荷的加班,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休假制度及其工资待遇规定。
公司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经同级工会同意后调整周休时间。
第十九条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条公司在夏季高温期间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应当合理安排或减少工作时间。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
(一)地区、行业、公司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公司薪酬分配基本制度和改革方案。公司应不断完善以岗效工资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薪酬分配办法。
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工资收入水平、具体分配形式等事项由公司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其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以货币形式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月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并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发放职工应享受的各种补贴。公司应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公司确因经营困难,需缓期支付职工工资,应当向工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公司发放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年一月份向工会书面通报公司上年度公司平均工资及工资总额使用、分配方案落实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职工福利费,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公司提取的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的生活福利项目及改革方案,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经双方同意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并实施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生活福利项目和文化娱乐设施。
公司应按国家制度规定,保证职工文体活动和职工疗休养所需经费的基本来源。
第三十条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相应待遇。公司按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551336.Com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建立和完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支持职工通过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工会协助和监督公司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公司每年以报表的形式向工会通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情况以及补充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公司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按照不高于失业救济金标准120%安排,并采取逐年递减的方法,但最低不低于失业救济金标准。
第七章职业安全卫生
第三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落实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和欺骗,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三十九条工会依照《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监督检查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公司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公司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方案的讨论,有权参与“三同时”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三同时”项目的验收。
第四十二条公司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经费,并有计划地进行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工会对上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各类工种岗位需要,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
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定期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体检和康复治疗。对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患有不适应症,因工受伤致残,公司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的职业病以及患有国家规定的禁忌症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安排工作。
第四十五条每年夏季、冬季,为完成生产任务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措施。
第四十六条每年有计划地对作业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不断改善作业环境。
第四十七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职工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职业安全卫生的重大事故,双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安排职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鉴定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章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公司保障职工享有接受岗位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
接受岗位职业技术培训是职工应享受的权利,也是职工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管理知识培训,促使其掌握现代管理及相关知识,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公司应加强职工职业技术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技能和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培训,加快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公司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能晋级考评。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按期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奖励。
公司每年将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和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职工进行“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技能、知识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章职工奖惩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职工奖惩制度,且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职工,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可以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出行政处分。公司在对职工作出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章裁员
第五十八条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五十九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同级工会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公司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十条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公司和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体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公司重大事项及有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遵守集体协商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公司和工会各选派9名代表组成东风汽车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
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当一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章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四条本集体合同有效期为叁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前60日内,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六十五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双方在3个月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不接受变更。
第六十六条本集体合同应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时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本合同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审查通过后即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三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集体合同双方均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司违反本合同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合同与本单位工会另行签订集体合同,经公司人事(干部)部审核后,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单项协议。合同和协议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均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署贰份正本,捌份副本。合同双方各执壹份正本,副本呈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备案。
公司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审查机关(签章)年月日
公司集体合同模板【篇4】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工会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规,由县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局)与县总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第六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七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小时工作制度。
第八条 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对因工负伤、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三条 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必须参加厂安排的各类教育培训,遵守厂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合格证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试岗、待岗。
第十八条 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