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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发表时间:2023-05-04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汇总(7篇)。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可少不了合同这个东西。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真实一致,不可弄虚作假。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互相之间签订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是否在烦恼施工合同该怎么写呢?小编特别编辑了“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汇总(7篇)”,欢迎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助益!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在 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 平方米,二层约 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碎石、石灰、水泥、钢材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及房屋脊顶灯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浆抹面的墙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30% ,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付到75%,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90%, 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劳保措施,施工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 天(日历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遇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以及责任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在经过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结构形式

工程工期开工日期

质量目标竣工日期

二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含所有辅助材料)、包设备、包工具用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包施工风险、包技术资料整理、包交工验收、包综合治理等。

三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水、电、暖气安装工程设计图纸与设计变更单中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2.具体工作内容:

①材料场内运输、装卸。

②施工图纸中安装内容:

依据设计图纸和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包括所有的上下水、暖气、消防、强电、弱电预埋等)及一切配合和设计变更等工作内容。

③所需的结构预留洞口的留设、预埋件、管线槽口开凿、补槽及施工后的现场清理等工作。

④施工规范及常规要求。

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

⑥成品保护、设备调试、竣工交验。

⑦文明施工要求的场内整齐、清洁等工作。

⑧与其它工种的配合施工。

⑨预留管道洞口的吊模及混凝土的浇灌(若甲方施工则扣除乙方该部分工作的相应费用)。

四施工用具管理:

①甲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提供现场及楼层固定电源箱。

②乙方自备安装工程所需工具及劳保用品。

五质量要求

1.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和当地主管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作为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2.乙方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在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各次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所有整改意见,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至符合要求,乙方若拒绝或拖延整改,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六双方职责与权限

㈠甲方:

1.甲方对乙方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清洁卫生进行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2.切实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的矛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提供住宿方便(住房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4.制定施工计划。

5.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6.提供水电暖完整完整图纸2套(竣工图一套)。

㈡乙方:

1.乙方应按图纸设计规定的要求自行组织购进、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

2.乙方组织有资质证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服从甲方、监理等有关人员的指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乙方应保管好自己的材料,预防丢失,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工人生活用品、用具等一切由乙方自行解决。

七合同价款

1.乙方承包栋楼的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合同预算价暂定为:万元,每平方米为 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以实结算,工程造价最终以甲方与业主方结算价为准。

2.工程量结算按20xx年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施工期内的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15%作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用(含税,除此之外,乙方不在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八付款方式

1.主体施工;一、乙方垫资施工至主体十层时,甲方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30%的80%支付乙方工程价款。二;以后每施工一层甲方按该层乙方承包总价每平方米的30%的80%支付乙方工程价款。

2.安装阶段:一、水;每施工完十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1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二、电;每施工完五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3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价款。三、暖;每施工完五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3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价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河南省20xx年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和有关的文件规定及所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下浮15%)结算给乙方,结算造价按甲乙双方和业主方最后审定的造价为准,甲方支付乙方总造价(下浮15%后)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4.乙方保修期(以甲方和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无利息)给乙方。

5.乙方承包的本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负有保修义务,凡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所引起的所有修补工作,均由乙方限时无偿修复,如乙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修复,甲方可另派专业人员维修,所有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6.订立合同后乙方必须交万元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进场交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主体结构至10层后,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主体结顶三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7.以上合同不包括现场变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甲方需要工期顺延,变更造价按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8.如甲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乙方概不负责,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附注:每平方米承包总价的分项比例为:1、主体 30% 2、水 10% 3、电 30% 4、暖 30%。

九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工程竣工后此协议作废。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3)

建房房东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或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 区 村 大街 巷 号原有x层楼房,委托乙方施工承建。甲方以大包干的形式,即包工包建筑材料。为了保证质量,能按时完成任务,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本合同条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甲方私人住宅加建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限期: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共 月。

四、 工程议价:人民币x万元整。

五、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甲方的楼面加建工程,乙方全包工包料,包括模板、顶架、外墙排栅及施工机械、铁钉、铁线、扎带、四周彩条布、其它细节工具及一切建筑材料。

六、 工程内容:按照甲方要求和现有模型修建,在x楼加建x层楼房。

建房水泥采用 ,楼面用钢筋混凝土,室内倒x条横梁,位置由房东安排。楼层高3米。采用x砖,墙面扇灰二遍,贴XXX砖。东面留x×x窗x个,具体位置由房东安排。厕所、厨房、阳台墙面贴200×300瓷片到墙顶,地面贴300×300防滑砖。厕所、厨房安装不锈钢门,各留一窗,建厕所位和不锈钢洗手盆,做好排水排污管道,水管材料用联塑。窗材料为东江铝,防盗网为远航不锈钢,飘xcm。

上述材料需为优等品,建好后乙方搞好屋内、四周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做到人走场地清。

七、 乙方在建房施工时,一定要保证质量。如有不符合质量问题,要求翻工,造成的浪费由乙方自己负责,并负责翻工费用。

八、乙方在施工期间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若造成邻居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

九、若遭受城管干扰,影响乙方施工,当中损坏的建筑材料,按当时造价由甲方负责。另外,如需修改施工内容,增加工程项目必须与甲方商量,双方达成一致,做到互相尊重、顺利完成本次施工任务。

十、 乙方进场后,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通水通电。房子建好后水电安装包括水电材料全部由甲方负责。

十一、 付款方式:完工后一周内全部付清。

十二、 本合同书经双方确认后,即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十三、本合同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可作补充条文。结算付清工程款项后,本合同书自然终止无效。

甲方房东签字: 乙方承接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4)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二、承包造价:

三、组织领导:

1) 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 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 甲方预付工程款伍仟元人民币,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2、乙方责任:

3) 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 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5) 严格按照甲方规定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

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能抗击12级以内台风)。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速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程完工三年内有发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并与以免费维修。

六、工 期:

工程必须保证在 年 月 日进场,于 年 月 日前完工。

七、付款方法:

1) 预付款伍仟元人民币,待工期结束,工程验收合格后付95%,待3个月后付清余款。

八、其他

1) 由于他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

2) 凡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 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切后均由乙方负责;

4)伤者费用不管何种原因均由乙方自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发包方(甲方):代 表:

承包方(乙方):代 表: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6)

甲方名称: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

4、工程造价: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___元整,即¥___元,以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工程结算为准。

第二条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及质量保证金

1、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包工包料详单见附件)

2、工程结算方式:___________。

3、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

4、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工程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质保期满履行保修义务且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在日内无息付清。

第三条工期

1、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计划开工日期:___。计划完工日期:___。

3、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验收合格之日。

4、出现以下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第四条材料检查、保管

1、本工程所使用材料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所使用的材料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权利。

3、本工程使用的材料,乙方应于进场时,通知甲方检查,经检查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施,进场工地的材料经检查合格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撤离工地。如进场时,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检查,因此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乙方追偿所致的损失。

4、材料进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材料丢失、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施工协助

1、甲方应最迟于开工日期天前向乙方移交施工现场。

2、甲方应提供施工条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3、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甲方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为限。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乙方顺延工期。

第六条工程质量

1、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2、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及时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如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形,以要求严格的为准。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于10日内开始验收。验收合格即向乙方出具工程验收证明;甲方在使用中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不视为乙方完成工程验收合格,乙方应予以修复和完善并最终达到工程验收的质量标准。

2、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本合同约定及国家规范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复完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即行接管。

第八条工程图纸

1、本工程施工图纸由乙方负责设计完成,经甲方审核后方可施工。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提供全部竣工图纸给甲方存档。

3、本工程施工图纸为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质量保证期

1、工程质量保证其为二年,质量保证期内因乙方施工及材料质量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予以免费修复、完善。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对工程进行维修,紧急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5日内完成。如经甲方二次通知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予维修、拒绝维修、不予回复的、无法接受通知,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发生费用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电话、函件按照本合同发出、寄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施工安全

1、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安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专业施工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未及时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志。

4、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在施工中所致的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转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分别转包给他人。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叛乱、正式罢工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5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3、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到六十日以上,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事宜。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恪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经乙方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仍无法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3、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款,每延误一日,甲方向应乙方追加支付全部工程的0.05%作为违约金。

4、乙方如不能按期竣工,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追加支付全部工程的0.05%作为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违约金并返还已付全部款项。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保修义务的,每延迟一次应支付违约金500元,甲方从质保金中扣除,造成其他损失超过已支付的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防腐败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甲方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并掌握有效证据,将合同价款的30%作为处罚金,赔偿给甲方。如甲方的工作人员无理刁难项目实施单位,乙方可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附则

1、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逾期按应支付金额的0.05%计收利息。

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商业机密。

4、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附件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传真件有效。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疫情期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7)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黄海建 证书等级: 一级 电 话:

(甲方)委托(乙方)承包人建造 1#厂房 建造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合同依据如下:

1.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去执行。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筑建设工程,设计院设计建造施工图批准文件去执行。

2.1本合同建造项目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完工时间表、投资及建筑工程费用表见下表: 所有报价以设计院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标准去建造、施工,1#厂房报价如下表格:

2.2乙方承包甲方所发包之工程,为确保乙方能准时保证按时完工交付甲方使用,乙方 5%的保修金 。

2.3乙方保证按工程进度,准时或提前完工交付甲方使用。若甲方原因不能如期完成或合同建设中途无法继续施工,经双方协商解决。

2.4若乙方无法继续施工或未能履行合同的建设,甲方可全权决定收回乙方已盖好或尚未建设完成的工地现场。

2.5乙方若停工十日以上,未能继续依合同建造,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后,自行和第三方(丙方)新的建设团队签约施工,继续完成乙方未完成的建造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所投放施工的建造费用。(乙方不可用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授权和工程建设)

3.1本合同建造费,估算为 人民币,甲方需依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准时付款给乙方。付款支付如附件一。

4.1(甲方)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甲方)发包人不得要求(乙方)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造。

4.2(甲方)发包人变更委托建造项目、规定、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较大修改,以致(乙方)承包人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发包人应按(乙方)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承包人增付建造费用。

4.3在未签订合同签(甲方)发包人已同意,(乙方)承包人为(甲方)发包人所作的各项估计,报价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建造费用。

4.4(乙方)承包人应保护(甲方)发包人的知识产权,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设计。未经(甲方)发包人同意,(乙方)承包人不可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好本合同外的项目。

5.1(乙方)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建设,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材料、物料和辅料并保证施工品质。

5.2(乙方)承包人建筑施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最少为 年。

6.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发包人应根据(乙方)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赔偿给(乙方)承包人。

6.2(甲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完成的工程进度项(乙方)承包人支付建造工程费。逾期支付每周应承担支付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程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发包人。

6.3(乙方)承包人对图纸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立即和设计院沟通修改和补充。由于(甲方)图纸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承包人除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6.4合同生效后,(甲方)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发包人应25%总造价款作为(乙方)承包人的赔偿。

7.1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都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承包人不得以次充好,任意用它品取代。

7.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3本合同发生争执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4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一份。

7.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乙方)承包人向(甲方)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生效。

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