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测合同模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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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合同模板(篇1)
甲方(委 托 人):
乙方(检测机构):
甲方将检测产品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交与甲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检验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检测对象
第二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不限于以下检测项目:
企标全项、外壳防护、外观、绝缘电阻、抗电强度、泄漏电流、静电放电、快速脉冲群、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浪涌抗扰度、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高温、低温、恒定湿热、振动、冲击、跌落、稳定性。
第三条:检测现场
乙方测试检测现场应具备功能、设备齐全的检测试验环境,但不限于以下检测试验设备、工具及仪器:高低温箱、振动试验机、盐雾试验箱、跌落试验机、防水试验装置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样品检测机构。
(2)甲方向乙方提供所要检测的样品,对所需检测的仪器设备进行确认。
(3)甲方向乙方人员说明检测项目、技术要求所涉及的技术要点及乙方要求予以说明的事项。
(4)对于没有具体检测标准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因检测要求不明确造成检测结果有误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责任
(1)乙方自愿作为甲方的委托检测实验室。有义务配备有资质的检测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依据相应检测标准和程序开展委托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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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保证测试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可追溯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乙方检测时使用的设备、仪器必须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4)乙方仅对来样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委托要求内容进行测试,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与所测试的原始数据一致。
(5)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有关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第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已方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委托检测合同模板(篇2)
Xx市建筑工程基桩施工及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基桩施工及检测的管理,确保桩基础工程质量,规范基桩施工及检测市场、质量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基桩施工及基桩检测活动的单位(机构)和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桩工程施工和检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履行基桩施工及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工程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所涉及的有关混凝土预制桩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和预制桩的进场质量检查工作,并做好基桩施工及检测的管理工作,对进场人员、设备、材料、构配件应进行核查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市外基桩施工单位在本市从事基桩施工前,应按规定办理进市施工手续。
市外基桩检测机构经单项工程检测资格(资质)核验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基桩检测业务活动。
资格(资质)核验的要求,参照太规建建〔2006〕2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基桩施工
第六条从事建筑工程基桩施工的单位,应具有与承接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总承包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七条建筑工程基桩施工应当依法签订基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宜使用国家推荐的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现场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
基桩施工合同可以与业主直接签订,也可以包含在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基桩施工合同(直接发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应当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直接发包的还应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领取基桩工程单项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施工单位依法对基桩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当与基桩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八条基桩施工过程中各岗位(工种)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基桩施工的计量器具、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有关检定或校准证书(资料)应放在现场备查。
第九条基桩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论证,必要时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条基桩施工单位应主动向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基桩施工开始时间和基桩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基桩施工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规程和省、市对各类基桩施工的各项专项规定。
第十一条工厂生产的预制桩(预制方桩和管桩)必须是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企业的产品。预制桩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配筋图。
桩在现场预制的,按照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相关规定实施验收管理,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混凝土强度进行复试、验收。
第十二条在使用预制砼方桩时,必须按进场批次现场抽查其配筋(破桩)及桩身混凝土强度(回弹或钻芯),并做好相关记录。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现场检查外观质量,并抽查桩身混凝土强度(由管桩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钻芯法,按《钻芯检测离心高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
现场核查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预制桩生产厂家、基桩施工单位参加,并同时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硫磺胶泥锚接桩。
第十四条基桩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应将基桩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它施工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总包
单位。基桩施工资料应真实、完整、整理及时。原始记录应有连续编号且不允许转誊。原始记录上有关责任人的签字应齐全。
第十五条基桩施工时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基桩桩身质量检测数量应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否则其检测结果将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基桩检测
第十六条进行基桩质量及承载力检测的试验桩的选定,由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填写《选桩表》,经设计部门审核后在实施检测前报市质监站。
第十七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基桩检测工作的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法定有效期内的基桩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还应经市规划建设局资格(资质)核验。检测机构未经资格(资质)核验,则出具的基桩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基桩检测单位(包括外地进市单位)派驻现场的持证检测人员数量不应少于5人,且应相对固定。试验现场检测操作人员应取得上岗证,每一台班记录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基桩检测单位应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法定有效期内。检定或校准的资料(证书复印件)应放在工作现场备查。
第二十条基桩检测机构应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规定时间保留。记录的保存应便于查阅。
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带连续编号的制式表格,且不得转誊。如发现有任何以白纸或其它形式的草稿记录,均按舞弊论处。
第二十一条基桩检测的委托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若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并有合法分包的,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并取得建设单位认可。
第二十二条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并在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基桩检测单位应按规范、省市规定的检测要求、数量进行基桩检测,不得任意减少基桩检测数量。
第二十四条基桩检测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或正式检测前,应向市质监站报送检测合同、选桩表及检测方案。向市安监站报送基桩静载试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基桩检测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现场检测管理中,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桩检测对检测数量、检测位置、检测程序、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等的具体要求,应严格遵照《选桩表》、《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定执行,否则,该检测报告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2.检测现场应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会同业主或监理单位对试验桩位进行核实;
3.基桩静载试验应制定可行的试验安全管理措施。试验安全管理措施应报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并主动接受检查;
4.试验前应编制能反映检测时间、部位、人员、方式的试验方案,该方案应在试验现场便于获取。
5.基桩检测单位应设专职核查人员,对静载最后一级荷载加荷及稳定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基桩承载检测实行首根试验报告制。当第一根桩开始加压检测时,应报告市质监站。市质监站根据情况随机抽查。若基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业主或监理核实,并报市质监站。
第二十七条基桩检测报告在交委托方时,同时送市质监站一份。
第四章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市各相关管理部门按分工加强对全市基桩施工和基桩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基桩施工和基桩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监理、施工、检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问题或不良行为的单位(机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相关法规处理,并对市外施工、检测机构还将实施限制准入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基桩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应予记录:
1.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未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对进场的预制桩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现场预制砼桩所用的原材料或成品桩进行检验、复试,或检验、复试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或对应进行隐蔽验收的项目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4.市外单位未经资格(资质)核验,即在本市承揽业务的;
5.基桩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未经备案的,或者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的;
7.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原因被责令暂停施工的;
8.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或缺损严重;
9.基桩施工未编制施工方案或编制不合要求;施工过程中关键岗位未持证上岗的;
10.施工计量设备未定期检定、校正或检定、校正证书不全的;
11.违反本规定进行基桩检测委托的;
12.其它按规定应当记录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基桩检测机构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记录:
1.检测机构未经备案、市外检测机构未经资格(资质)核验的;
2.未签订基桩检测合同或合同未经备案的;
3.不按经设计审核确认的桩号、现行技术标准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
4.检测机构人员数量配备、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或从事检测的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符的,或现场有无证上岗行为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的;
6.因检测报告错误,造成后果的;
7.检测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检定(较准)资料在现场无法查验的;
8.基桩静载试验安全管理措施未经安全监督站备案或措施不落实造成后果的, 静载试验反力容量大于500kN时仍使用袋装砂、土堆载的;
9.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市质监站等相关单位报告的;
10.检测原始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11.未按规定报送检测合同、选桩表及检测方案或未执行基桩首根试验报告制度的;
12.其它按规定应当记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监理(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对基桩施工、检测工作实施监理或对基桩施工、检测过程中违反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进行书面制止并上报以及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市规划建设局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必要的处理,并对市外监理单位还将实施限制准入制度。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基桩施工和基桩检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试行期间,若上级机关有新的管理规定发布,以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委托检测合同模板(篇3)
甲方: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眙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乙方附证书和营业执照) 为了顺利完成公司所承接的 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收费站拓宽扩建工程项目土建工程TJ1标段 工程项目,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明确双方的责任,公司与项目检测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与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责任协议:
一、工程名称: 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收费站拓宽扩建工程项目土建工程TJ1标段。
二、工程地点: 盱眙收费站
三、工程期限: 20xx年12月9至2120xx年6月10
四、协议职责范围: 道路所有需检测项目及原材料检测
五、施工内容: 路基灰土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沥青面层、钢筋混凝土面层、钢筋混凝土箱涵、路侧护栏、隔离栅、道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管道工程、照明通道设置基础。
六、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
七、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自检自控委托实验室,有义务提供需委托乙方检测的项目和频率及企业的抽样计划等必要材料,以保证合同的顺利签署。
(2):一般情况下,甲方负责样品的扦取工作,如要委托乙方代为扦样,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3):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数量充足,密封完好,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
(4):甲方有义务批批填写检测业务委托联系单,并在委托单上对检测项目,样品状态、名称、标识等作出说明。
(5):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批批缴纳检测费用。
(6):甲方有义务及时领取检测报告。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自愿作为甲方的自检自控委托检验实验室,有义务配备有资质的检测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依据相应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开展委托检测业务。
(2):乙方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保证测试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可追溯性。
(3):乙方检测时使用的设备必须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环境符合标准检测要求。
(4):乙方仅对来样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委托书要求内容进行测试,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与所测试的原始数据一致。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检测信息准确无误后,应在对外承若的周期内出具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周期内出具报告,应及时告知甲方。
(6):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样品进行留样,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复验追溯,样品保存期为一个月。
(7):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对方有关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八、费用结算
1、检测费用:检测中心对外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2、付款方式:按收费标准批批结算。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规定,应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须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施工过程中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到施工结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检测合同模板(篇4)
委托编号:
客 户 填 写
委托方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传 真
联系人
邮 编
检测类别
□委托检测 □来样检测 □其它
样品数量
分析编号
样品原号
样品性状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及项目
指定检测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本院选定合格标准方法
同意用本院确定的非标准方法
样品处理意见
检毕样品处置:□检后取回 □委托本中心自行处理 □其它
报告份数
( )份
报告发放
□自取 □邮寄 □其它:
其它要求
本 院 填 写
核查样品
是否符合检测要求 □符合 □不符合:
预计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其它声明
备 注
双方确认
客户签名确认本协议内容.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院评审意见:能否满足客户要求
( )满足 ( )不满足:
业务受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检测合同模板(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车辆一台,牌照号为,车辆型号为,车型类型为。为检查该车辆在甲方的修理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特委托乙方对该车辆进行车辆不解体检测。本着自愿检测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检测项目。
二、收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附件所定的单项检测服务项目,或者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单独的检测项目,均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联合下发的皖价经费字(20x)028号文件所核定的收费价格进行收费。
2、按照附件所定项目的收费,总额为附件所列项目单价的累加。考虑到甲方的经济负担,乙方在总价上可给甲方一定的折扣优惠。
三、乙方服务的承诺。
1、乙方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双方约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并对甲方的车辆检测数据保密。
2、乙方根据车辆检测数据,向甲方提出车辆维修、调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若甲方要求,乙方还可按照GB-18565、GB/T18334等标准对甲方所维修的车辆进行维修质量评价。
3、除检测需要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甲方检测车辆。并在车辆上线检测完成后,立即将车辆完整交还给甲方。
4、检测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由乙方修复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还甲方。
四、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检测合同模板(篇6)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方桩基础工程质量,受常德市质监站监督委托基桩检测:由乙方对甲方新建工程桩基础质量进行监督委托检测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检测项目:(乙方承担的检测范围)
静载试验根(设计承载力特征值吨,楼根,楼根);动测:楼根,楼根,共根。
二、检测时间:
甲方通知进场起共计个检测工作日。检测位置由监督组与监理共同确定。
三、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本工程检测小应变费用为元/根、静载试验检测费用为元/吨位,合同范围内检验费共计:元(即人民币)。若有合同外增加桩基检测按上述收费标准最后结算。乙方递交正式检测报告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检测费。支付方式:转帐□现金□。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检验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对检验结论提出解释。
甲方义务: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如技术图纸、施工资料等),提供现场检测条件;即时支付乙方检测费用。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对检测工作采取措施保证检测工作的客观、公正,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影响检测结果准确的影响和压力,有权为保证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而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乙方义务: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技术咨询提供解释。并按甲方要求准确、及时提供正式检测报告。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 份;此桩基检查费用
甲乙双方全部结清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
代表签字:
年月日乙方: 代表签字: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
年月日